一、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三、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
五、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 |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
→ |
领取营业执照 |
六、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成员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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