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 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 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三证合一”的要求 进行。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企业按“三证合一”改革要求填报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有关登记申请文书请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领取,或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下载。
四、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五、2016年9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收 缴、存档。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 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六、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七、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八、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